【請叫我V小姐】活動辦法
活動說明
每個角色都需要經調細琢的經營,但請別忘了,妳永遠是屬於自己的「V小姐」!Valuable,無價且珍貴。像鑽石般,每一面都閃閃發光。
台酒生技VINATA與人氣插畫家 Bailee story(街頭故事)合作,讓我們一起透過金句圖文,把心中的愛和感謝傳遞給他(她)。
活動期間
西元2022年4月15日至5月20日 23:59分 止
活動獎項
本次活動預計抽出5名得獎者,每份獎項包含:Bailee story似顏繪兌換券1張+台酒米植醇美肌保養品1份(總價值超過新台幣4,000元)。
活動方法
  • 在五款暖心金句中,選擇自己最喜歡的款式
  • 寫上您想對他(她)說的話及署名
  • 填寫抽獎資料
  • 分享至FB,確認加上 #台酒Vinata閃閃發光的妳 之Hashtag ※此為得獎之依據,請務必截圖留存!
注意事項-活動參加相關
  • 本活動限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台澎金馬)之年滿18歲以上居民參加。
  • 本單位要求之「活動方法」全數符合者,方有獲獎之資格。
  • 本活動可重覆參與,可增加中獎資格,但每人限得獎一次。
  • 本單位保有最終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暫停活動、更換獎品等修改活動內容細項的權利,且無須通知參與者。
  • 參加者保證所有填寫、提供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未冒用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如資料不實、不完整及不正確者,導致主辦單位無法送達贈品,視同放棄兌換權利,參加者不得異議;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使參與本活動者之資料有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所導致資料無效之情況者,亦同。若因此發生損害主辦單位或其他第三人,參加者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參加者於送出資料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視同已詳閱並同意【請叫我V小姐】之相關活動之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活動辦法等網頁公告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辦法及注意事項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者或兌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其他明顯違反活動公平性之方式,意圖混淆或影響活動結果者,一經主辦單位發現或第三人檢舉查證屬實,主辦單位有權立即取消其得獎資格,除追回獎品外,並對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 參加者同意主辦單位於本活動執行業務範圍內合理蒐集處理利用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於本活動結束後進行銷毀。主辦單位將依法保管參加者提供之個人資料。參加者得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行使權利,請於上班時間洽客服辦理,主辦單位將依法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留言內容若涉及不當行為,如妨害風化、暴力、違反著作權法、侵犯肖像權等,主辦單位有權刪除,留言者需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 若有不雅或其它損害主辦單位企業形象之情況,主辦單位有權移除並取消抽獎資格。
注意事項-中獎與兌獎相關
  • 西元2022年5月31號 於台酒生技Vinata FB粉絲團公布及E-mail通知,參與活動者需於收信後7日內回覆E-mail提供兌獎資料,超過時間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 參加者視為同意得獎後由本單位因活動需求進行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僅供獎品寄送使用,並於收到禮品後寄回禮品簽收單。
  • 活動獎品寄發一律以得獎者所提供之聯絡地址寄送,若因地址或資料錯誤等非可歸責本單位之事由而導致無法收件或有其他問題,本單位恕不負責,尚祈見諒。贈品一旦寄出後,若有遺失、冒領、被竊等喪失占有之情形,本單位概不負責補發。
  • 活動如發生任何爭議,概以本單位針對爭議事實分析後做出之決定為準。
注意事項-隱私權條款
  1.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主辦單位)為辦理【請叫我V小姐】抽獎活動,謹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
    • 蒐集之目的:「請叫我V小姐抽獎活動」得獎者身分確認、獎品寄發、稅務行政。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中文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性別、聯絡電話、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中之識別類。
  2.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上述蒐集目的未消失與法令規定之必要保存期間內,但因主辦單位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地區:台端之個人資料將於台灣地區內利用。
    • 對象:以主辦單位及與主辦單位外部業務往來之協力廠商為限。
    • 方式:主辦單位蒐集、處理及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以紙本、電腦系統、電子檔案、電話、email、傳真、郵寄等方式,或其他合法及合理方式使用。
  3. 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得向主辦單位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主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